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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出租车税费提高 不增加“板板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3:50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吴国富实习生詹遥)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从本月起,对主城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只涉及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维持原标准不变,每车每月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从以前的297.5元提高到422元。

  以前每月297.5元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以前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营业税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由于当时出租汽车行业处于发展初期,亟需扶持,核定每车每月营业收入5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每车每月缴纳各种税费合计为297.5元。

  据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主城区出租汽车月均营业收入在15000元以上,大大高于营业税核定计税依据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再按原来的定额标准计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显失公允。

  现在每月422元

  按照税法规定,出租汽车营业税应以实际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税率的计税征营业税,再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和教育附加(原随营业税附征的交通建设附加费自2005年3月1日起停征)。

  市地税局表示,以月均营业收入15000元为例,每车每月应缴纳各种税费合计为620元/月。考虑到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为继续扶持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此次调整仅将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核定为每车每月9000元,每车每月应缴纳各种税费合计为422元。

  不增加“板板钱”

  按照税法规定,出租汽车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纳税人是出租汽车经营者,即:出租汽车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业户。出租汽车经营者聘请的驾驶员不是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

  市地税局强调,此次定额调整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理由增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上缴的份钱(业内俗称“板板钱”),将调整后增加的税费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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