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移7米 移楼公司惹官司 本该移动37米却只移了30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多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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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4: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平顶山讯本想通过移楼挣一笔钱,不料钱没挣到反而惹了一场官司,还要赔付50多万元。这“倒霉”的事让太康县一家移楼公司碰上了。记者昨天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获悉,平煤总医院因为移楼纠纷把太康县一家移楼公司及太康县建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新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移楼公司赔偿原告50多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3日,原告平煤总医院与被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工程有限公
合同签订后,被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公司即开始对原告的放疗中心进行平移。2004年4月,放疗中心被西移30米后,工程停工。2004年6月2日,原告平煤总医院向平顶山市公证处申请对平移现场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见附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要求太康县建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太康县城建移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继续平移费用近8万元和放疗中心经营损失4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