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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乘客公交车赔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4: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乘客从45路公交车窗摔出不治身亡案昨一审判决

  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震动,车内一乘客站立不稳当即从车窗摔出,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此案中死亡乘客是否该承担一定责任?公交公司应如何赔偿?经成都青羊法院审理后,于昨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万余元。

  交通部门:公交承担9成责任

  去年8月22日,四川广汉三水镇村民陈家尚在成都青龙场公交站,乘一辆川A·37031的45路公交汽车,该车行驶到太升路某站时,汽车突然撞中站台发生剧烈震动,车内陈家尚站立不稳,身子当即从车窗飞出去,“劈啪”一声摔在道路中央,驾驶员江某立刻送陈去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严重,陈于当日死亡。

  由于双方无法举证对方在此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故无法认定双方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在交通部门多方努力下,认定陈家尚死亡造成的损失为97521.67元,由45路公交车所属的成都运兴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兴公司)分摊90%责任,即向死者之妻陈琼支付赔偿金87769.5元。

  原告:赔偿协议偏低于法无据

  面对交通部门的这一认定,双方明确表示不服。原告代理律师廖健全认为,按照省高院相关规定,对60岁以下意外死亡者,其赔偿金应按农村(城市)人均年纯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而协议按17倍计算于法无据。同时,按照《民法通则》123条相关规定,他认为除运兴公司能举证陈的死亡与本人主观故意有关外,运兴公司则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让死者承担1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运兴公司又以死者家属无法举证司机江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表示自己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承担陈家尚死亡损失赔偿金的50%,并拒绝按协议规定向死者家属兑付赔偿金。

  法院:乘客受伤害公交应买单

  随后,陈琼一张诉状将运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恤金等总计16万余元。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家尚乘坐被告的公交车,被告有义务保障每位乘客的人身安全,陈家尚从行驶的公交车中摔出致死,被告又未能提供其死亡是其本人主观故意造成的结果。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补偿金44600元(按四川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的20倍计算),丧葬费6220.5元及精神抚恤金40000元,共计91422元,案件受理费5265元仍由被告承担。对此判决,双方均未表示异议。

  案例链接

  2003年3月23日,重庆市民何蓉在重庆国际村附近踏上一辆大客车,驾驶员在未关车门情况下启动车辆,何从车上滚出来当场摔昏,5天后不治身亡。经渝中区法院审理判决,车方赔偿何蓉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2000年11月22日,黑龙江佳木斯市司机叶某驾驶梅州6路公共汽车行至市区大浪口路临时上客点时,70岁的老太太朱某在下车时,叶某在车门还未关好就启动车辆,刚下车还没站稳的朱某当即被刮倒在地,送医院抢救后成了植物人,于2001年2月28日死亡。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22万余元。

  法规链接

  乘客伤亡经营者要赔偿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宣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赵杨记者王仁刚摄影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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