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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6:0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申请赔偿之路决非坦途

  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随着法官法棰的落下,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法律终于还了佘祥林清白,但由于取证困难,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申请赔偿之路决非坦途。

  法律还佘祥林清白

  13日的审判厅内,参加旁听的有佘祥林的家人及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新闻记者等共近百人。数千名群众自发地围在京山县人民法院,等待法庭宣判的消息,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来到湖北京山。但由于审判厅太小,最终只有不到20名记者被法院准许参加旁听。

  随着一声“带被告人佘祥林上场”,佘祥林精神抖擞地走向被告席,与前不久记者在医院见到的佘祥林判若两人。在法庭上,佘祥林始终很平静。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决定书,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胡多盛宣读决定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张在玉没有到审判现场。

  一段被冤屈的日子

  13日的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整个过程只持续了一小时左右。这一个小时,既是一个结束,又是一个开始。结束了一个人的冤狱,对28岁进入监狱的佘祥林来说,他将开始新的生活,但他无法忘记那段被冤屈的日子……

  佘祥林是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他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而“死者”的亲属坚决要求惩处凶手,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28日,被丈夫“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回家,当地一片哗然。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为此蹲了11年的监狱。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被取保候审。

  赔偿难以弥补损失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意味着法律已还佘祥林以清白,但还佘祥林以公正还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佘祥林说,这么多年的损失,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来。青春买不回来,母亲的生命买不回来,女儿的前途买不回来……买不回来的东西太多了!他全身多处病痛:视力模糊,双脚麻木,患有严重的关节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案件的赔偿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这些年来,佘祥林个人的发展、生活、家庭都因为司法机关的侵害而被破坏,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数额,恐怕难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无罪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要在宣告的10天之后。在判决生效后他们将尽快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

  据张成茂介绍,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主要有对近11年的羁押赔偿;佘祥林服刑造成的伤残;佘祥林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佘祥林本人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权利的赔偿。此外,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因为上访而被公安机关押了40多天,佘母因为申冤被公安机关关押数月后死亡。

  尽管对申请到国家赔偿表示乐观,但张成茂认为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尊重人权任重道远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对相关办案人员来说则意味着良心的拷问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近几年来,“杜培武”“聂树斌”等一系列冤案接连发生,为我们一再敲响警钟。他建议,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诸如“审讯时要有律师在场,审讯过程全程录像,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原则,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在人权已经融入宪法的今天,必须教育司法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对刑讯逼供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实行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加快把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进程。

  案件代理律师张成茂说:“佘祥林案件是一个悲剧,这个案件有太多的遗憾,太多的感慨,太多的疑问,但愿每个公民的人权都能得到尊重和保障,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据新华社武汉4月13日电)

  作者:记者黎昌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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