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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小贼咬人咬出的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6:36 时代商报

  ◎金卯刀

  上周四,一身穿牛仔服的小伙子被人指认抢劫了钱包,他为吓退捉贼人,竟咬伤失主,并向众人声称自己有艾滋病。昨日,医院对“牛仔服”的诊断已得出结果———“牛仔服”确实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成都商报》4月13日)

  据警方称,事发次日已以涉嫌抢劫罪将“牛仔服”刑拘。至于“牛仔服”咬伤失主并在现场向众人声称有艾滋病一事,警方认为,其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传播性病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

  的确,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假如“牛仔服”检查后没有患有艾滋病,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故意传播恐怖信息行为,但如果他确诊为艾滋病,在定性上面还需探讨。因为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故意传播性病的,必须是通过性行为传播才算犯罪,但对这位嫌疑人咬人传播的行为,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

  这样说来,咬伤失主的艾滋小贼岂不是只能以涉嫌抢劫罪论处?果真如此,不仅对被咬伤的失主是极大的不公,而且对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也是挑战和损害。显然,艾滋小贼这一咬,咬出了法律的空白。

  在这起艾滋小贼咬伤失主事件中,“牛仔服”不仅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而且还有意将其作为“防身武器”来用,其行为明显是主观故意,而客观上也已经是既成事实。说他是故意传播艾滋病并不为过。之前,另有媒体报道,北京等地也有身为艾滋病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时,故意抓伤民警的事件。

  虽然说,人们不必谈艾色变,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感染HIV病毒仍然和死亡划着等号。因此,在法律上应该体现出有效预防和惩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当初制定的过程中,艾滋病还没有像今天这样猖獗,故意传播的行为也还微弱得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该部刑法对艾滋病只字未提。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尽管我们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恨之入骨,但它仍不属于犯罪行为,我们仍无法用刑罚这一强有力的制裁措施给予其有力的惩罚(另据报道,美国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以重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

  事实上,故意传播艾滋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梅毒、淋病更为严重,既然梅毒、淋病可以由刑法加以规定,那么故意传播艾滋病当然更有理由堂而皇之地走进中国刑法。对于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里还没有明文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而,弥补这个法律上的缺憾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而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许多专家也在呼吁我国尽早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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