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佘祥林将申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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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7:33 潇湘晨报 | ||||||||
本报京山讯被宣判无罪后,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按照法律程序,判决10天后生效,即4月23日。佘祥林说:“我将立即申请国家赔偿。”“至于具体数额,目前还没有统计得出。”张成茂律师表示。针对有媒体称其将申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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