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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佘祥林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7:35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50余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聚焦湖北京山

  判决生效后佘祥林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全面调查此案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

  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近百人。数千名群众自发地围在法院门外,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来到京山。

  佘祥林精神抖擞地走向被告席,与前不久记者在医院见到时的他判若两人。在法庭上,佘祥林始终很平静。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案的被害人、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胡多盛宣读决定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

  张在玉没有到达审判现场。她曾对媒体说,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竟为自己的出走蹲了11年的冤狱。

  庭审过程进行得很顺利,整个过程只持续了一小时左右。

  有关人士表示,正对此案办理过程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另据了解,京山县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但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由于时间太久,加之当时相关程序本身不到位,给取证造成了很大影响。

  昔日“佘案”法官已在狱中

  13日上午,记者在京山县获悉:昔日参与佘祥林案审判的京山县法官赵征兵,当年事情没过多久,因伙同他人为京山县一名本应受到严惩的持枪杀人犯伪造一纸“检举立功”材料,东窗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正在狱中服刑。

  记者从京山县法院知情人处了解到,赵征兵在被侦查期间曾交代说:“平时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严,以为吃一点、喝一点、拿一点,能偏的时候偏一点都不算大问题。我没有想到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我悔啊,一切都完了……”据该知情人介绍,“赵征兵平时口碑就不甚好,出事也不奇怪,早晚而已。”

  造成佘祥林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如何受到惩治,是公众和媒体最为关注的。记者13日上午获悉,当时审办佘祥林案件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目前已一律被停职,荆门市政法委牵头,当地公、检、法部门抽调出专门人员组成了工作组,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

  对于当天上午的重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在开庭前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检方已经确定派人员参与庭审,支持法院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

  据介绍,目前京山县检察院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调查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相关的责任人谁都脱不了干系!我们要一查到底!”京山县检察院负责人何家平肯定地告诉记者。综合新华社、今晚报

  佘祥林昨晨脱掉囚服

  13日一早记者从佘祥林所住的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获悉,早上6点,沙洋监狱管理局为佘祥林举办一个简短的换衣仪式,以庆祝佘祥林洗掉11年的冤屈。

  据介绍,佘祥林冤案当事人佘祥林正在湖北沙洋监狱医院休养,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也不允许外人、特别是记者随意靠近。12日凌晨5时,在京山县政府部门人员的陪同下,佘祥林起早赶往武汉的医院检查眼睛。据该医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沙洋监狱管理局是11日开会研究决定13日举行这个仪式的。当天早晨,在佘祥林住院的病房内没有太多繁琐仪式佘祥林平静地脱掉了穿了11年的囚服,穿上家人为他精心准备的衣服。因为沙洋离京山县比较远,所以监狱管理局和佘祥林家人都没有耽搁。早上6点30分,佘祥林在家人的簇拥下,随即走出医院,坐上车赶赴京山县人民法院参加9点开始的庭审。

  冤案的教训必须记取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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