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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构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诚信体系 企业信用征信办法下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郑蔚田玲翠报道

      本报讯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在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焦扬说,该《试行办法》的施行有利于本市企业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组织协调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上海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透明度,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提供保障。近年来,本市企业信用征信业发展比较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征信机构有30多家,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使用信用报告来防范商业风险。

      《试行办法》总共二十条,包括总则,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征信机构的行为规范,对征信业的行业推进,以及法律责任五个部分。新《试行办法》特点是:

      明确企业信用征信的管理体制。为了建立本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明确了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管理方式。《试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应对征信行业实行有效监管,提高透明度。《试行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向市征信办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试行办法》对征信机构提出了年度报告要求,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的行为。征信机构是征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行为的规范直接影响到征信产品的使用、推广以及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市场,《试行办法》要求,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试行办法》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或者年度报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促进社会对企业信用征信产品的使用。《试行办法》鼓励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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