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构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诚信体系 企业信用征信办法下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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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郑蔚田玲翠报道
《试行办法》总共二十条,包括总则,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征信机构的行为规范,对征信业的行业推进,以及法律责任五个部分。新《试行办法》特点是: 明确企业信用征信的管理体制。为了建立本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明确了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管理方式。《试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应对征信行业实行有效监管,提高透明度。《试行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向市征信办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试行办法》对征信机构提出了年度报告要求,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的行为。征信机构是征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行为的规范直接影响到征信产品的使用、推广以及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市场,《试行办法》要求,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试行办法》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或者年度报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促进社会对企业信用征信产品的使用。《试行办法》鼓励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