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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杀妻”者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01 荆楚网-湖北日报
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杀妻”者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图)
佘祥林走出法院大门。本报记者梅华峰摄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仕洪、梅华峰报道:因“杀妻”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终于洗去不白之冤。昨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经过1小时30分钟的公开开庭审理,确认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当庭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据悉,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生于1966年3月7日,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昨日的京山县法院审判庭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近百人。数千名群众自发地围在法院门外,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来到京山。

  佘祥林精神抖擞地走向被告席,与前不久记者在医院见到的他判若两人。在法庭上,佘祥林始终很平静。

  庭审开始后,法官宣读了荆门中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对“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DNA鉴定,证实她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胡多盛宣读决定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过程进行得很顺利,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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