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三请宣读新证据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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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01 东方网-文汇报 | |||||||||||||||||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要求佘祥林做陈述。佘祥林说由他的辩护律师张成茂代言。张成茂律师在陈述词中称,被告人佘祥林在诉讼过程中,曾出具过新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杀人,但没有被公检法采信,造成施以刑罚的错误。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开庭后不得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前你也并未要求提交。可以吗? 辩护人张律师:……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法庭纪律。 审判长:请问还有需要陈述的吗? 辩护人张律师:……没有。 当审判长问其他辩护人有无陈述时,佘祥林的另一名辩护人周峰对当日的审判提出了自己的异议。他认为,一、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佘祥林是故意杀人罪,此次重审理应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京山县人民法院,这不符合司法程序;二、此次庭审检察机关的两名公诉人的陈述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他们应尽的职责;三、1998年的一审判决佘祥林故意杀人罪当时证据是不充分的,而且此次重审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 就辩护人周律师提出的问题,审判长胡多盛反驳道,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公诉方则称实事求是是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天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