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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集体”名义掩护下的胡作非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2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4月12日新华社报道,有2000多农民失去耕地的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滩子村,半数以上村民仅靠每月40多元低保金维持生计,而7名村干部每月不仅要在上级主管单位领取420元误工费、从村委会财务账上领取工资、奖金、补助、福利等2000多元,还要从村集体小煤窑领取井上、井下两份工资,同时,在村办煤窑的分红中领取比其他村民要多上百倍的收益。对此,原村委会主任表示,所有这些都是经村委会7名干部开会决定的,不是个人行为。

  报道说,滩子村20年里没有公开过村财务状况,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公开进行过换届选举。去年底的审计表明,在该村集体煤矿分红的526万元中,村干部们就“分”去了348万元;同时,村委会收取的煤矿管理费、页岩矿分红收入、房租等近140万元,也被村干部们以工资、奖金、福利及各种补助等名义挥霍殆尽。

  村干部每人每月从村集体经费中“套”出好几千元中饱私囊,直至将村集体经济掏空吃尽,而按原村委会主任“所有这些都是由村委会7名干部开会决定”的意思,似乎村干部们如此多拿多要,也符合行政原则———是村干部集体研究决定的,这也可算“民主决策”吧?

  或许,滩子村原村干部获得“高薪”,确实是“集体决定”的。这些人在做有利于自身的决定时,即已考虑到了“集体”这个概念的“重要性”———只要通过“集体决定”,就能摆平内部意见或分歧,而且以“集体”名义,还能为日后逃避对个人的责任追究预留退路。因而,冠冕堂皇的“集体”,就成为可以规避责任的“防空洞”。

  近年来,某些精明人士正是以玩弄“集体研究决定”的把戏而胡作非为,有的甚至在处理某些问题时,还留下“集体”签名。他们以为,只要属于“集体决定”而非个人主张,即便哪天露出了马脚,也会因“法不责众”而由“集体”来承担责任。事实上,很多部门的明显恶意决策,正因了“集体”二字,而使本该被严肃问责的事,最终被轻描淡写地不了了之。于是,在“集体”名义的掩护下,有些领导班子违规违纪、胡乱作为的胆子愈来愈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某些冠冕堂皇的“集体决定”,有时是靠不住的。尤其近年来暴露的腐败“窝案”,更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所谓的“集体决定”,我们也要具体分析,不能轻易相信其必定是合理合法的,更不能对其放松监督。更关键的是,对那些以“集体”名义违规违纪者,决不能搞不痛不痒的“由集体负责”,而是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依法依纪惩处。否则,像滩子村这样,干部们先是以“集体决定”名义疯狂谋私,后来再将“集体”二字作为逃避行政及法律责任的“防空洞”———这岂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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