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何时不再迟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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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8:34 南方日报 | ||||||||
时评 迅之 佘祥林昨天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这是一个预料中的结果,是一个还给佘祥林及其全家,乃至当年所有因佘案而遭遇冤屈的证人们的一个迟到的公正。
这一迟到,就是11年!一些人因为这11年而彻底改变了生活的轨迹,而佘祥林出狱后看到的是家破人亡。人生有多少个11年?!代价已经付出,时间再难重回。 法谚说,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有人说,公正迟来了,总比没有好。话自然都不错,但受冤屈的人们谁不渴望公正早日来临?因为公正来得越迟,他们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佘案的警醒意义,不在于公正的迟到,而在于迟到的公正竟出于偶然,出于法律机制之外!如果张在玉不在11年后偶然回乡探亲,这一冤案可能依然是“铁案”,是那些审办该案的责任人们履历表中的一件功绩。 佘祥林被释放了,他将按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得到规定的赔偿。于他而言,不妨当作是一场梦,噩梦结束了,新的生活还要继续。然而偌大中国,聂树斌、佘祥林们怕也不只这两位,又有谁能让他们远离噩梦,还他们以公正——哪怕是迟来的公正? 唯有司法。在法治社会,司法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这个“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就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公正本身就包涵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又为先。 马克思曾经说过,“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也就是说,只有程序公正了,法才有可能公正。佘案的办案、公诉和审判程序中如果稍微严谨一些,多一点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是另外一个样子,悲剧就不会发生。 司法的本质在于公正地裁断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回复社会秩序。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之所在,也是其不可退却的行为底线,要想使公正在法庭宣判的那一刻便得以法律的名义彰显,唯有继续推进司法改革,使“无罪推定”、“程序为先”、“再审制度”等现代法治理念在法律活动细节中体现。如此,公正才能不迟到,错案才能早日纠正,司法权威也才能深入人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