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政策解读]道口,即平交道口,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城市一般为0.7至1.5米,乡村一般为0.4至1.2米),与道路
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通过。设置道口、人行过道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迅速增加,一些地方私设道口、人行过道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穿越铁路道口的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一次伤亡几十人,有的造成列车颠覆,中断行车,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对加强铁路道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着铁路提速战略的实施,原有办法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道口管理工作。截至2003年末,我国国家铁路有平交道口11676处,其中有人看守道口2316处,无人看守道口9360处。统计分析有92.44%的事故是车辆抢过道口,7.4%的事故是由于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合计车辆违章抢过道口和道路车辆状态不良占事故总数的99.84%。为了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随意设置或拓宽道口及人行过道的现象,切实减少道口事故的发生,本条例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设置或拓宽道口、人行过道的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通讯员邱立纯记者刘佳实习生韩陵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