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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维修费超二千须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40 东方早报

  汽车该如何维修,怎么收费不再是维修者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了。昨天江苏省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用立法的方式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据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邵伟明介绍,《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
以及维修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应签订书面合同;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如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应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维修补充合同。在维修合同中可约定质量保证期,其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标准;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报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1个月内不得变动,也不得突破备案价格。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分项计算;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维修的,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并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此外《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有关维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应当依法经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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