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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冤案办成“铁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55 每日新报

  每日新说李明

  湖北京山的普通农民佘祥林一夜之间成了名人。两次因杀妻被判处死刑,两次经湖北省高院“搭救”逃过鬼门关。一个健壮的小伙子经过11年冤狱已变得气息奄奄的时候,被他“杀害”的妻子却意外出现。这个近乎小说或者电影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所有旁观者都不能不在这个春天感到彻骨的寒冷。

  当年的办案者将冤案的产生归咎为当年盛行的“疑罪从有”原则。说法可以成立,但是疑点不少。“疑罪从有”就可以找受害者家属索要2万元钱,否则就不对尸体做DNA鉴定吗?就算“疑罪从有”,法律也从不允许审讯时将犯罪嫌疑人的腿打坏,更不允许将其申冤上访的亲友抓进看守所或者删除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案件历经多年,几番审理,众多人员参与其中,不会没有人发现问题。但是冤案为什么会出现,冤案为什么能办成“铁案”呢?有个细节不能忽略。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组织市县公检法负责人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佘祥林案协调会,佘祥林就这样被“协调”了进去。有个戏剧性巧合更值得玩味,昔日参与佘案审判的赵征兵为京山县一名持枪杀人犯伪造一纸“检举立功”材料,使其死里逃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以上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执法者无视“人命大于天”,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不强,个别人“执法犯法”,却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人为的冤案不仅仅意味着有人无辜受难的同时有人逍遥法外,更会让人们对法律绝望。“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固然进步,但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期待着佘祥林案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更期待着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

  链接 1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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