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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湖北杀妻冤案:错案更多出现在农村(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6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陈磊报道

  索赔不会一帆风顺

  新的国家赔偿法会在时机成熟时出现,时间就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

  2005年4月6日,佘祥林一家聘请的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茂和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一起来到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与有可能成为佘祥林案合议庭成员的法官就4月13日开庭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

  “沟通的情况并不理想,法院拒绝了我们要求查阅并且复制当年案卷的要求。”代理律师周峰说。张成茂与周峰此次和京山县人民法院接触,除就开庭具体细节进行磋商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查阅、复制当年判决佘祥林有罪的8份案卷,这些案卷当中记载了从1994年4月发案、佘祥林被捕,到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的整个过程。

  获取案卷中的相关内容,通过对案卷的分析,有可能找到佘祥林遭受刑讯逼供、遭受公、检、法机关侵权的重要证据,这些对于佘祥林接下来申请国家赔偿和控告相关人员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律师的合法权益,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同意。”

  取证受阻

  代理律师在为佘祥林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的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取证。

  相对于佘祥林来说,河北“聂树斌错杀案”的进展甚至更不顺利。河北省政法委牵头组成的公、检、法调查组对这个案件迟迟没有结论,而聂家聘请的代理律师李树亭和佘祥林的律师一样,至今还未看到当年“证据确凿”的案件卷宗。

  “甚至法院连死刑判决书也没有给聂树斌的家人送达。”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亭说,这对以后可能进行的国家赔偿来说,无疑是设置了一道障碍。

  但李树亭代理的另一起案件却有着不同的结果,河北省冀东监狱蒙冤2年4个月的狱警李久明在被释放后的第7天,甚至没有经过法院的违法确认,相关部门便将赔偿送到了他的手中。

  “相比十几年前纠正错案后受害人跪谢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场面,如今的受害人广泛地争取国家赔偿,说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权不再显得那么轻薄。”一位专家说。

  随着中国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国家赔偿法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

  在200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收到13份联名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联名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占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近1/5。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国家赔偿法》在程序上有疏漏之处,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要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的错误确实比较困难。”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

  对于《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规定缺乏救济途径的问题,应松年说,《国家赔偿法》给受害人设立了救济的途径,也就是对于“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决定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数额。

  “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条规定却被解读成只就赔偿额多少的问题才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而不能就是否赔偿的问题申请上一级机关决定,这违背了立法初衷。”应松年说。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普遍被认为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一位评论者认为这一确定的事实却很可能引发一个矛盾: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了国家的免责条款,其中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评论者认为,佘祥林即将被宣判无罪,而当时导致他入狱的则是自己所做的有罪供述,基于这点,如果公安机关拒绝承认刑讯逼供,无疑会为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增加阻力。

  赔付标准可能有分歧

  在到达湖北的第二天,张成茂与周峰在湖北沙洋监狱局向委托代理人佘祥林及其哥哥佘锁林初步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期间周峰拿出整理的近两年全国各地类似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供佘祥林和他哥哥参考。

  “对于佘祥林长达4005天的羁押,我们将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标准依照法律规定,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张成茂说,“除此之外,由于佘祥林服刑造成的伤残,我们也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赔偿。前两天当地的司法机关刚为佘祥林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在还没有最后的结果,所以具体的赔偿数额没有敲定。”

  张成茂表示,第三项要求赔偿的是佘祥林子女父母的抚养费用,最后对于佘祥林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索赔。

  除此之外,佘锁林因为帮助佘祥林上访而被公安机关羁押41日,佘祥林母亲因为申冤而被公安机关羁押9个半月,并导致她在被放出三个月后死亡。对于公安机关的这些行为,佘祥林与其家人希望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

  “对佘祥林母亲的赔偿是最困难的问题,现在人已经去世,很多证据无从获取,当时公安机关对佘母和佘锁林的羁押都未按照程序进行,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对取证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关于天门三位为佘祥林作证村民的赔偿问题,他们将会与之做进一步的接触。

  两位代理律师表示,佘祥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次申请国家赔偿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两位代理律师说,他们将在赔偿申请中对法理依据和民事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参考作用做详细阐述。

  两位律师也表示,通过这几天与相关方面的接触,他们与赔偿义务机关肯定会就赔偿问题形成较大的分歧,索赔的过程绝对不会一帆风顺。

  “佘祥林遭受的损失难以估计,佘祥林个人的发展、生活、家庭都因为司法机关的侵害而被破坏,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数额恐怕难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清华大学行政法教授余安说。

  应松年介绍说,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确定的数额标准,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的财力无法承受过高的索赔,只能就最基本的损失给予赔偿,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这种赔付标准,使得很多人认为国家赔偿法实际上成了一部补偿法律。

  “‘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保护人权、国家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公民获取正义的最后手段。”应松年说。新的国家赔偿法会在时机成熟时出现,时间就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对此应松年表现出极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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