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关注民生对症下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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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8 中国环境报 |
近年,各地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逐年增多,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施工噪声等问题尤为突出。江苏省环保厅在对一系列难以解决和根治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后,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正在进行公示,随后将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该“条例”对装修噪声、空调噪声、商业宣传噪声等噪声监管中的“疑难杂症”均做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 明确职责从源头控制污染 要有效控制城镇各类扰民噪声,首先必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变“无人管”为“有人管”,真正建立起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为此,“条例”首先细致划分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文化等部门协助做好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对扰民噪声污染源做了强制性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应当与周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进行协商,并征得2/3以上人数同意。违反该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取得周围公众2/3以上人数同意的情况下,营业性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申领工商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出说明。 为从源头控制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三产”扰民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禁止从事振动、敲打、撞击、电锯等噪声的维修、加工行业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 防治社区噪声扰民成重点 在城镇广大社区,生活噪声扰民已成为突出的环境问题。为给广大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该“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前,要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同时对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及其处罚额度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社区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娱乐、铝合金加工等经营场所,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直线距离不得低于30米;社区内规划商业用房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作业。违反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加工设备,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住宅楼内地下车库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防震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房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空调器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使其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条例”对社区内机动车行驶做出了非常细致的防治规范。例如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范围内或者其附近区域的,应当限速行驶,防止噪声、震动等;摩托车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出入小区的,应当熄火推行。 “条例”还规定,在住宅区内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体育锻炼、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在住宅区及其附近区域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没收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禁止在12∶00至14∶00、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使用家庭影院系统等大功率的音响设备;白天12∶00至14∶00、夜间18∶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住宅楼内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制作家具等作业;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商业活动等均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给施工噪声扰民打“预防针” 针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和高考期间噪声扰民等监管难题,“条例”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15日前以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周围公众和单位的意见,并提前报环保部门批准;经批准允许夜间作业的,连续施工不得超过72小时。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保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做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天向社会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