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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孕哺期从事复印工作儿子患重症一案又生波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08 中国环境报

  母亲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从事复印工作,儿子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后病故,其家人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一案(本报曾于2004年8月19日进行详细报道),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近日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判向其家人补偿12万元。据悉,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赵艳新是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化机公司”)职工。19
91年5月,怀孕3个月的她被安排从事复印、油印工作,除休产假的两个月外,一直到1993年6月即儿子谢明志一岁半时才调离这个岗位。谢明志在4岁时患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因其父母家族均无此种病史,且了解到赵艳新使用过的复印机所用墨粉中含有苯乙烯,而苯乙烯能够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2003年9月,谢明志及其父母以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为由,将化机公司告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化机公司赔偿谢明志的医疗费、护理费13.2万余元,3人的精神抚慰金20万元。

  2004年5月1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相继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6月29日,谢明志病逝。2004年9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连山区人民法院做一审。

  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艳新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从事复印工作的复印机存在粉尘释放现象,其成分中含有苯乙烯等物质,但是在无法鉴定该复印机释放粉尘是否超出国家标准、构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化机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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