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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金言:谁都没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51 沈阳今报

  崔书君

  背景事件

  今报今日一版报道了沈阳市消防学校03秋1班的小波被学校开除后,小波的家人却对学校出具的处理决定中“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一说提出了异议。而校方提出,开除小波以及
定性为“道德败坏”,依照的是辽宁省教育厅2002年颁布的相关规定。

  套用《天下无贼》中的一句经典台词———“黎叔生气了,后果很严重”。现在很多学生在学校的遭遇可谓“学校生气了,后果很严重”。因为学校可能会开除你。

  那么对于一些有违纪行为甚至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是否应该开除?是否有权力开除?在这样的事情上,始终是争议不断。

  也许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多数人都会站在学生一方。就连在大学生恋爱同居、怀孕等比较严重事件上,也有很多人支持学生。而且无论是《教育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保护了学生的这种权利。

  但是,学校开除学生就一定不合理不合法吗?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当然,校规要以国法为前提。但是,如果校规并不与国法严重冲突,也是应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辽宁省教育厅在2002年颁布并开始执行的《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49条规定了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7种情况。而且,从实际出发,学校也是该有一些权力的,总不能要求学校婆婆妈妈的唠叨似的批评而不施展威慑力。

  那么,到底谁错了呢?笔者觉得,错不在双方任何一方。

  学生违纪当然要受到相关的处罚。问题是这个处罚的规定和界定。我们在报道中看到,问题不是学生的违纪是否该开除,而是如何来认定错误的性质的问题。应该说,相关法规中的“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和第五项“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都属于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可是,如何算恶劣?什么算败坏?怎样算严重?这个由谁来最终解释?

  看来问题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而这个条款让学生、家长、学校、教师任何人来解释都会出现争议。

  《天下无贼》只是美好的愿望。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都可能有“贼”。想要杜绝“学校生气了,后果很严重!”,就要做到“法规明确了,问题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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