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两公安人员参与贩毒被处死刑及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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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13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4月14日电(林张孙、苑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有16名被告参与的重大贩毒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熊强、王波、李勇、查万清等4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张劲松、蒋春林被判死缓,杨志全等10人分别判处无期及有期徒刑。 这个贩毒团伙由于有岳池县王波、杨志全两名公安干警参与,而且充当重要角色,所以备受关注。广安市专门组织公检法干警到庭听了最后的审理及宣判,以作警示教育。
经查明,1998年2月,岳池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熊强在其开办的“清爽”发廊内容留他人吸毒。杨志全(时任岳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综合中队中队长)、王波(时任岳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中队副队长)即对该发廊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熊强刑事拘留。后经人说情,杨志全、王波对熊强作了罚款5000元的处理后即将熊强释放。 此后,熊强与杨、王二人建立了朋友关系。在熊强的建议下,三人约定:王波、杨志全二人在熊强开办的发廊入“干股”,熊强每月给王波、杨志全各800元,王、杨则“关照”熊强开办的发廊。熊强从1998年至1999年,共付给王波13个月发廊“干股”10400元,付给杨志全12个月发廊“干股”9600元。 1999年,熊强、王波、杨志全共谋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贩卖,由熊强出资,卖毒品所赚的钱三人平分,并商定由熊强的老表李勇负责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销售,王波、杨志全则对熊强、李勇贩卖毒品给予“关照”。 王波于1999年至2003年2月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禁毒大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230克,分得赃款25000余元,并从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海洛因中调换120克给熊强贩卖。杨志全于1999年至2000年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300克,分得赃款4500元。法院认为,王波、杨志全身为公安干警,不履行法定职责,伙同熊强、李勇共同贩卖毒品,为取得非法利益而向熊强、李勇等人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帮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完)(责任编辑:康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