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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七大问题的释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19 乌鲁木齐晚报

  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经聘用后,其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仍按原标准和办法缴纳。

  4月13日记者从新疆人事厅政策法规处获悉,在事业单位制度改革过程中,关于人员的流动、待岗人员的待遇、合同续签后有无变化等7个问题反映强烈。就此,记者采访了新疆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子军。

  问: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向聘用制过渡?

  答: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时,单位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其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仍然按照原标准和办法缴纳。

  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怎样调动和流动?

  答: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原固定制职工,新录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流动、经原单位同意的,接收单位先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再按有关政策办理行政调动手续。

  问:未进行法人登记单位的聘用合同如何签订?

  答:事业单位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由单位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具备条件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可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委托单位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聘用合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问:聘用合同由谁签证后才生效?

  答: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要经过政府人事部门签证。聘用合同的签证工作,是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保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事后监督和服务措施。聘用合同的签证可以作为办理新录用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的依据,但签证不影响聘用合同的有效性。

  问:事业单位内部待岗人员如何考核?

  答:内部待岗人员在待岗前两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管理的,可以视为年度考核合格,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待遇,并相应调整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从待岗第三年起,不再参加单位年终考核,本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

  问:内部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又待岗的人该如何对待?

  答:内部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又待岗的,其原工龄和重新上岗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待岗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以按最后一次待岗前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发放待岗生活费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

  问: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适应期享受那些待遇?

  答:分配到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再与原单位签订不低于三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因此,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三年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人事关系。对实行聘用制之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应在适应期满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安排到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适应期满后,再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聘用合同期也不包括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人事关系。对实行聘用制之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也应在适应期满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适应期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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