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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某控股企业员工讨公积金一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1:42 金羊网-新快报

  公积金中心:单位不缴不关我们事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台湾某著名方便面品牌的员工向公司讨住房公积金一案再起波澜!去年8月,因该品牌控股企业广州顶×食品有限公司从1999年起欠缴员工住房公积金,郭先生等14名员工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作为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责令顶×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一审胜诉
后,管理中心和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三方再次对簿公堂。

  管理中心应该行使处罚权力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核定应补缴的公积金具体数额,致使其在9月10日发出的督促顶×公司缴纳公积金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操作性,是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责令管理中心在两个月内督促责令第三人广州顶×公司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在昨天的庭审中,管理中心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提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其中所指的核算是指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管理中心应核算公司应缴纳公积金的数额。管理中心代理律师还辩称:“管理中心一直都没有收到14名员工有关具体的申请,且管理中心也发过催缴的通知,只是顶×公司没有按规定补缴而已。”管理中心认为自己只负责向单位催缴公积金,至于“单位缴不缴,就不是我们负责的了”。而郭先生等14人则反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理中心在单位不交纳住房公积金时,有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权力。管理中心在顶×公司拖缴公积金后没有采取任何的行政措施也是行政不作为。

  起诉员工多已离开公司庭审结束后,郭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感叹道:“讨要公积金的过程实在太长了!”他告诉记者,其他13名跟他一起起诉的同事,现在已有11人离开顶×公司,另外还有2人7月份不再续约。据分析,如果顶×公司完全按照《条例》执行,为上述14位员工补缴2004年7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那么,包括该公司在内的该品牌在广州乃至全国的所有子公司,都应为其离职和在职员工足额缴纳全部住房公积金。这无疑是企业难以接受的一笔巨大的成本开支。这才是该公司不为14位原告补缴公积金的真正原因。(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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