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大事回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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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4:29 中国广播网 | ||||||||||
1994年5月30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佘祥林案退回京山县检察院,并就案件证据疑点提出四点补充侦查意见; 1994年8月31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 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 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再次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 原荆沙市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向原荆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6月28日 原荆沙市中级法院以此案疑点尚未查清再次退回原荆沙市检察院; 1996年12月25日 京山县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件移送原荆沙市检察院; 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组织市县公检法负责人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佘祥林案协调会; 1998年6月15日 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4月1日。来源:CCTV《社会记录》责编: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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