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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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5:0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 杨慧霞实习生范丽邹凡即将于5月10日实施的《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向残疾人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 就业优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教育优惠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录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医疗优惠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 进入公共场所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盲人和下肢残疾者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