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规章管理地铁运营法律效力层级较低
年内立法防地铁乱涨价
本报记者康剑波报道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草案昨天提交讨论。市人大法制委主任王璞在介绍有关情况时,特别提及:管理地铁,单靠政府规章力度还不够,要及时加以
立法,今年内要将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也即所谓的“地铁条例”列入调研计划,并起草出来。相对其他交通服务而言,地铁客运的人员非常集中,客流量很大,运营服务和管理要求严格,责任重大。去年以来,不少市民建议设立《深圳市地铁条例》,建议涵盖内容包括:举行听证,考虑市民对车费的接受程度;规范地铁服务,例如如何确保票价将来不会有不合理的上升,规定地铁公司定期公布乘客投诉及设立处理乘客投诉的系统;政府依法维持一个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通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与地铁公司的互相竞争,让市场发挥自律效应;规范地铁周边土地开发、经营及环境保护等。为了保障地铁提供安全、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客运服务,去年12月,市政府召开三届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于当年12月28日起执行。此前,深圳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时提出,《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政府规章的方式颁布实施。但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运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因采取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有些内容可能与国家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发生冲突,造成可能的违法行为。地铁公司建议,在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后,一旦条件成熟,尽快将《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据了解,香港政府就制定了《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相当于地铁管理条例),并公布了《地下铁路附件》(相当于运营管理细则)。在此基础上,香港地铁根据政府法规制定了“乘客须知”并对外公布,这些条例、规定对地铁公司的管辖权、车票和车费、乘客的行为、小贩及张贴标语、失物处理、惩罚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记者注意到,在市人大常委会2005~2009年度立法规划(草案)中,新制定法规项目已包括由市交通局提出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者:本报记者康剑波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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