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航道责任究竟由谁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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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5:47 深圳晚报 | ||||||||||
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搁浅物、沉没物或者漂浮物影响海上交通秩序或者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未打捞、清除的,由海事部门采取措施打捞、清除。深圳海事部门有关人士在解释这一规定时说,打捞沉没物是船主的责任,而且,在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如不由船主及时设置标志并打捞,将来再找沉没位置,非常困难。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审议该条例时指出,条例规定,打捞沉没物的第一责任人是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这种规定有欠妥之处。且不说在台风等紧急情况下船上人员逃生第一,即使他们有心设置沉没物位置,恐怕也没有能力定位。政府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地组织打捞,而不是把责任推到船主身上。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也认为,在该条例中,已经规定打捞清理费用由船泊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明或无办承担的,费用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深圳,由于政府每年都拨出60万元专款清理航道,因此在经费上不存在问题。他说,政府部门要主动挑起这副担子,及时组织打捞。 条例改为较大市立法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已经两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此前提交的草案还是特区立法,而提交昨天会议讨论的条例题目已将“深圳经济特区”改为“深圳市”。这意味着,其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在本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上三审通过。作者:本报记者康剑波发表评论?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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