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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取名人”状告三七二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5:54 每日新报

  注册网络实名引发服务纠纷张家民李晓园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杜先生称,他与北京某公司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其提供四年的“取名”一词网络实名的注册服务。然而,该公司在提供一年服务后,就终止了服务。于是,杜先生将该公司和其代理商一起告上了法庭。据悉,该案已在本市法院立案,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起诉事实

  原告杜先生的职业就是给别人取名,10年以来杜先生为很多个人和公司取了名字。2002年,杜先生建了一个“取名的网站”,并于当年在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天津代理机构———天津某公司注册了名为“取名”的网络实名。

  杜先生说,由于注册服务期限只有一年, 2003年7月31日他又与被告天津某公司就“取名”一词的网络实名做了“买三送一”(即买三年赠一年)的注册服务。当时,他根据天津某公司提供的六五折的优惠价格,支付了三年的注册服务费,总计人民币975元。根据约定,注册服务期限应从2003年 9月 24日起至 2007年 9月23日止。当时天津某公司为其开具了收据。然而,被告在提供了一年的注册服务后,突然于2004年 9月24日终止了服务。他与被告多次进行交涉,要求天津某公司继续提供注册服务,但未能如愿。 2004年10月21日,他致函三七二一公司进行交涉。 2004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回复中确认服务系统中显示的“取名”一词的服务期限只有一年。面对交涉,该公司只同意以2000元的“等值产品”作为赔偿。对此处理结果,他没有接受。至今该项服务仍未开通。

  原告代理人本市宾大律师事务所的丁艳年和汲向春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原告已支付了全部注册服务费,对方也接受了此款项,服务内容又不违法,因此双方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由于天津某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没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服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业务经营,给其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因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提供为期三年的“取名”一词网络实名的注册服务;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止服务期间的经济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买三赠一是否成立

  三七二一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代理商提交的注册服务是几年,该公司就会为客户提供几年的服务。既然公司服务系统内显示“取名”一词的服务期限只有一年,那就说明代理商当时提交的服务期限是一年。如果原告坚持当时是“买三赠一”,就应该提供相应合同和发票来证明。

  该公司天津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姚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杜先生所称与事实不符,其实他当时只办理了一年的注册服务。去年到期时,他还主动到公司接洽续费事宜。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为客户办理业务,不可能没合同。如果杜先生坚持自己主张,就应出示合同。

  针对天津某公司的说法,原告方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当初为原告开具的收据。该收据上的确写着“网络实名服务费(买三赠一)”的字样。而且三七二一公司2003年7月为原告开具的“网络实名赠送服务证明”上也写明,凡客户一次性购买一个企业实名服务期达到3年的,将马上获赠该企业实名1年的服务期限(价值 500元),即三七二一公司将为该客户提供该企业实名 4年的服务。

  原告代理人汲向春表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而且三七二一公司曾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等值产品”作为赔偿。如果不存在违约行为,为什么同意赔偿呢?

  摄影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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