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之根:重打击轻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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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8: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新华社昨天就佘祥林一案发表评论,认为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是冤案的根源。时评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