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04年全国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59211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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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9: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全国税务机关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去年共评定A级纳税人59211户,B级纳税人1655463户。 纳税信用等级是针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体系。共分A、B、C、D四个等级。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开展对纳税人的信用等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评定过程遵循了以下要求:一是评定的范围具有普遍性,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进行评定;二是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此项工作;三是建立了指标完备、操作性强的评价机制;四是明确了激励政策与监控措施。纳税信用好的,可以享受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等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纳税信用差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等严格的管理与监控措施;五是坚持评定结果的唯一性、权威性。实行国税、地税共同评定,对拟评A级(最高级)的实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才予以确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告或查询;六是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两个年度评定一次,但评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即相应进行调整;七是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除可申诉外,还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取得了三方面成效:一是对不同等级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社会信用和商誉的形成。二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于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理顺税收法律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三是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有助于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有助于实现征管效能的最大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98%的入库税款是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等方式缴纳的。(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