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20:22 扬子晚报 | ||||||||
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只是时间问题了,而以何种方式收回仍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各种讨论。前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据他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选择增加法官数量,在总部设多个复核庭的方式收回。“这是无奈的选择,因为实施起来是最容易,成本也是最低。” 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可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有三种模式,一是设立分院,二是
陈卫东表示,在他看来,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全国若干大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这样不但为死刑案的核准带来方便,而且还可以带动一些涉及民事商事案件的跨区审理。同时,分院的方式,为将来我国推行三审制度的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他表示,从遏制一些地方保护倾向考虑,分院也是最理想的;对于建立巡回法庭这种模式,陈卫东认为,巡回法庭的特点是流动性强,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区流动,死刑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把握统一。他认为最下策的方案,是最高法在北京设立若干复核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