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规定: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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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22: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4日电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今天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四类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这四类企业包括: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中小企业。
另外,这个《规定》还首次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并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界定。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据了解,目前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企业有14.7万户,占98%。这些企业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