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24人死亡的广东开阳车祸12名责任人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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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1:02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田霜月 实习生 胡琼之) 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开阳高速“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司法机关已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高海旭追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茂名市交通局副局长叶强等11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详见右表)。同时,省政府责成化州市政府向茂名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月23日,开(平)阳(江)高速公路开平往阳江方向69KM+300M处(恩平大槐路段)发生特大车祸,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伤,经济损失900多万元。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司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车辆违规营运,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营运线路手续,客运场站不严格审核进站配客手续,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力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中直接原因是:司机高海旭驾车时思想麻痹,对前方停放的车辆注意不足;再加上超速行驶,据分析,肇事车碰撞时的速度在120公里/小时以上。 调查中还发现,在营运线路牌发放上,有关部门、站场没有严格把关,肇事车在没有按规定办好营运手续的情况下,进站配客和上路营运。此外,过去一年多,化州汽车运输公司的59辆客车在开阳高速公路江门段便有444次超速违法记录,目前仍有约300起违法行为没有接受处罚。 此外,有关部门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要加强现场的组织指挥,加强警示措施,加快处警速度,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日前,调查组向省政府提交了《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省政府已对《调查报告》批复结案。 高海旭 肇事车司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王 斌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3万元。 陈振锋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2万元。 简康惠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2万元。 李雄进 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科科长、车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许旭裕 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业务主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刘 涛 广州海珠客运站营销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周建平 广州海珠客运站副总经理,负责营销部、客运部、保安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陈亚权 化州交通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马文兴 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主办科员,负责运管业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丁福周 茂名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叶强 茂名交通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