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证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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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1:35 京华时报 | ||||||||
作者: 周逸梅来源: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一份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卖主查先生又接连三次被买主、借款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三次官司使他损失了近58万元。为此查先生将为他做公证的长安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他的损失。昨天,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查先生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锦绣园公寓一套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他在2002年贷款未还清前将房子卖给陈先生,并经长安公证处公证该合同合法。5个月后,查先生被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查先生没有征得债权人,借款银行和开发商的同意就出售房屋,该购房合同无效。之后,查先生的借款银行和房屋的开发商因为逾期还款原因先后状告查先生。 查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公证处公证时明知查先生当时没有还清银行和开发商的钱,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公证处不但没有给查先生指出,还公证其合同有效,与查先生三成被告有因果关系。被告方认为,查先生的合同不合法并非是因为公证而致,而是他没有履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的义务。公证处并非合同主体,只有证明责任而没有保证责任。 由于双方对于调解的分歧很大,昨天庭审未达成一致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