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企业产权不得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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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2:04 新闻晨报 | ||||||||
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五种情况转让受限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14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
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台这个《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近年来,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但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规定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相关要点 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产权 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