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大通过制止核恐怖公约 对核恐怖行为定义作出界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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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2:20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第59届联合国大会13日一致通过《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对核恐怖行为的定义作出了界定,并要求各国政府立即采取立法等措施打击核恐怖行为。这是联合国制定并批准的第13项国际反恐公约。 根据公约,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法管辖,不在本公约管辖范围之内。公约明确指出,本公约不涉及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问题。该公约将在22个缔约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链接 3类主要核恐怖行为 公约规定,核恐怖行为主要有3类:一是以危害人、财产和环境为目的,拥有放射性物质或核装置;二是出于同样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质、核装置或破坏核设施;三是为达到这些目的,威胁使用或企图拥有放射性物质和核装置。 背景 反核恐怖国际公约 俄罗斯草稿是蓝本 联大1997年决定成立由191个成员国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1998年,俄罗斯向特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公约草稿。在该草稿的基础上,特设委员会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今年4月初通过了《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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