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思佘祥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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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2:38 华夏时报 | ||||||||
最高法院副院长表示: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说,引起广泛关注的“杀妻冤案”受害者佘祥林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至于精神赔偿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各级法院会给予合理的赔偿判决在新闻发布会
万鄂湘还表示,“我相信,各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者是有关其他方面的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决。” 发回重审已非谋杀罪定性万鄂湘还介绍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万鄂湘说,佘祥林案件最早是以谋杀罪或者是命案的概念提出来的,它的第一审是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案件二审就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时候,省高院感觉到存在疑点,就发回重申。发回重申以后,在有疑点存在的情况下,他们就把这个案件又发回到原审最基层法院,即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在起诉这个案件的时候,已经不是作为一个谋杀罪确定的案件,已经是作为一般的案件或者是案情不是非常肯定的案件来审理了。 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总结万鄂湘认为,佘祥林案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总结。 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在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是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第二,我们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我们有什么取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 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 万鄂湘说:“这三个问题都是非常有逻辑关联性的。不管我们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者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我们都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要严守法律至上原则,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