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不得受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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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2:5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这是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14日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贺劲松 齐中熙)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