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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3:19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贺劲松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昨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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