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门“咬伤”乘客脚 乘客还没下来车门就关了,致使其摔坐在车厢内,法院判决乘客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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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3:5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平顶山讯乘客还没从车上下来,但公交车已经开了,乘客摔伤谁管?记者昨天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审结了一起因乘坐公交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被判赔偿摔伤的乘客柯爱枝各项费用共计1571.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2日,原告柯爱枝乘坐被告公司的豫D-23825号1路公交车行至终点时,刚抬脚下车,即被司机关闭的车门夹住,摔坐在车厢内。经医院诊断为腰椎生理
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柯爱枝医疗费等共计2071.6元。 一审宣判后,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不服上诉,称:柯爱枝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一审判定支付共500元精神损失费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柯爱枝购票乘坐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的豫D-23825号1路公交车,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市公交总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正点运送到目的地,由于公交公司的过错,使柯爱枝在下车时摔倒,造成右脚及腰部受伤,故公交公司对柯爱枝造成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赔偿柯爱枝医疗费449.6元、护理费500元等共计1571.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