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即将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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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4:07 都市快报 |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通过《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浙江3000万从业人员将在一个更为和谐的环境下劳动。昨天,省人大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这个事关民生的条例现场解读。 适用范围扩大———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存在着与企业类似的劳动用工关系,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适用范围,对这类单位和其职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将采
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条例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用人单位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向社会公布。 举报有功给予奖励———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乡镇、街道设监察机构———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大量的执法任务在基层,条例规定,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