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环境保护抓大不放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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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4:17 都市快报 | ||||||||
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象山港的立法保护应该是国内率先之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如此评价。 象山港不大,为一个不大的港口专门立法曾经引起一片疑惑,法制专家评价给象山港立法为浙江省海洋保护布防开了先河。
象山港地理位置特殊,海洋资源丰富,与外海的水体交换能力相对较弱。随着开发活动的活跃,象山港海洋环境受到了较大影响,出现了污染加剧、赤潮灾害频发、渔业资源衰退、海水质量超标严重等诸多问题。制定一部符合象山港实际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变得十分迫切。 条例从象山港实际出发,明确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评价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建立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可能受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公告。 此外,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炼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象山港沿岸及岛屿已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