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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虚假广告受骗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4: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闻故事

  合作受骗

  2004年6月17日,家住河南省温县的杨建勋看到全国发行的某日报刊发了一条《寻求合作伙伴》的广告。广告大致内容是:要求对方有合适的土地,便于自己投资建厂,有便利的
交通,公司的股份由双方协商再定。联系人为胡先生。这给正在寻求生产经营项目的杨建勋提供了机会。

  他很快就按报纸上刊登的电话,与“宁波市鄞州海泰机械厂”进行了联系。

  杨建勋与杨小土、张振州、杨旭三个好友商量后,四人决定共同做这笔生意。“宁波市鄞州海泰机械厂”与杨建勋联系后,马上派人进行了“考察”。事后,考察人员告诉杨建勋等人,他们的条件符合要求,可以作为合作伙伴投资办厂,但是要求他们先投入一笔资金,作为合作伙伴的股金。

  2004年8月25日,杨建勋等人将21万元汇到考察人员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他们满心希望对方能带来好消息,在自己租借的土地上投资办厂。然而,当杨建勋等人的汇款汇出后,“宁波市鄞州海泰机械厂”再无任何信息。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杨建勋等人感觉事情有些不对,便向温县公安局报案。

  在警方审查的结果中,他们了解到:报社在刊发广告前,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广告上所刊发的内容是虚假的,广告上列的厂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也是虚假的。杨建勋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了骗。面对辛辛苦苦凑起的21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大伙很无奈,他们认为,当初就是对这家报纸的信任,才使得自己相信了其刊登的这则虚假广告。

  起诉媒体

  对于杨建勋等四人遭受的损失,报社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原因是,杨建勋等人不一定是从自己的报纸上获得的这则广告信息。

  2004年12月7日,杨建勋将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刊登虚假广告而给自己带来的21万元经济损失。

  然而,事情很快出现了转机。2004年11月19日,宁波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在报社刊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陈昌存。2005年1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陈昌存进行公开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虽然诈骗犯陈昌存,已被判了刑,但是杨建勋还认为,如果不是报社刊登了这则虚假广告,他们就不会上当。于是,他和同伴依然坚持起诉报社。

  激烈争辩

  2005年3月9日,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及其利息;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差旅费2万元;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方提出,被告虽然对四名原告的信息来源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已向法庭提供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事实。原告也正是由于在该报纸上看到了广告,与陈昌存发生业务往来。

  被告认为,虽然原告提交了他们的刊有《寻求合作伙伴》广告的报纸,但不排除四名原告的信息来源于其他报纸的可能。他们的报纸是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原告可能因便于收集而将其作为证据,或因其他原因将他们报社作为诉讼对象,从而不向原告获取虚假广告的真正信息来源主张赔偿责任的可能。所以,原告仅提交报纸,尚不足以证明其获取上述广告的信息来源。即便原告确信从他们的报纸上获取了虚假广告信息,被告并不必然要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不是被告所发布的广告,而是广告之外的第三方的违约行为。由于第三方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无关。

  原告提出,媒体在发布广告的时候,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核实的内容给予发布,这是媒体一个必须审查的义务。但是,被告仅要求广告主提供一些传真件,而传真件无法核实广告主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审查企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因此该媒体发布广告时,没有严格依法操作,对发布虚假广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则认为,他们与广告主的接触过程中,已要求广告主把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传真至被告处。在法律上,没有赋予报社能够进行工商登记查询的权利。对于一个营业执照的真伪,只能通过刑侦技术才能确定。报社没有鉴别营业执照真伪的技术能力。

  原告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报社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应该有如下的逻辑顺序:第一,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首先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为虚假广告后,仍为其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是虚假广告时,仍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并且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的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并不知《寻求合作伙伴》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也无法从内容中确认其为虚假广告。所以,被告并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

  被告方还提出,这则广告仅提供了合作伙伴须具备的大致条件,具体合作事宜均须实地考察、双方谈判才能确定。它所起的作用仅是向有合作意向的双方提供一种联系方式,而双方能否合作、以何种方式合作,均不是广告所约定的内容。本案原告在与陈昌存等人实际接触协商考察中,未进行严格审查,便轻信对方,之后又没有对“海泰机械厂”进行审查,轻易接受陈昌存等人的安排与之签署买卖合同,以至于上当受骗。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疏忽防范使骗子行骗得逞,并不是广告引起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原告最后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失表面上是被犯罪分子诈骗,原告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中要求罪犯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广告法》既然赋予发布者在某种情形之下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的案件又符合这一情况,因此,原告选择这种民事赔偿途径是合法的,法庭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

  2005年3月23日,温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应赔偿四原告杨建勋、杨小土、张振州、杨旭损失8.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专家说法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

  本案是由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什么是虚假广告?它和普通广告有什么区别?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简单地说,虚假广告就是不真实的广告。对于商品,就是影响商品主要用途的性能、产地、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产品必须具备的属性。对于提供的服务,就是提供服务的价格、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期限等。

  如果一则广告在这些方面有虚假的陈述,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是否承担责任

  张斌:法庭上被告一直说,原告所受的损失不一定是他们刊登广告引发的。原告的损失是诈骗犯造成的,报社不应当对此负责。对于这一问题您怎么看?

  刘朝旺: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原告要告报社,就必须能够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能证明报社侵犯了自己的相关权益。那么,原告在起诉中,提供了一份被告刊登虚假广告的报纸。从诉讼上讲,原告已经是适当、充分地举出了证据。实际上,报社抗辩的观点正是自己需要举证的范围。如果报社认为,原告不是看自己报纸上的广告受骗的,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这是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如果说,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虚假广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时,不但要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主的广告内容不真实或是违法,仍然去制作或者发布,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发生虚假广告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的经营者或者是广告的发布者不能如实地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或地址,广告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发布广告需要注意什么

  张斌:法律对于媒体在发布广告时,有哪些要求?

  刘朝旺:广告主履行的义务应当是真实地介绍自己的产品,不要虚假夸大产品的功效、用途。如果广告主要说自己产品具有某项特殊功能,应该有相应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作为广告的经营者,首先对广告主的身份进行审查。广告主是个人的话,应该提供出真实的身份或居住地。广告主是公司的话,应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广告的经营者在为他人设计制作广告时,一定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广告主本身的身份问题。第二,要审查产品本身应当具备的一些市场准入手续是否完备。第三,要审查准备制作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如果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应该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所尽的义务差不多。也就是自己准备在媒体上为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时候,也应当按照广告经营者所具有的审查义务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走进法庭》

  今日中午12:05首播

  今晚10:4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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