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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鸭机电死食客 店方被判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5: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彭州九尺镇一烤鸭店开业,消费者邹贵俊去买烤鸭时,被烤鸭机当场电亡(本报曾报道)。昨日上午,彭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烤鸭店老板汪廷英向死者之妻黄兴琼等支付死亡赔偿金共计54771.75元,而死者遗体在殡仪馆所产生费用由其家属自行承担。

  原告黄兴琼诉称,去年7月14日,她丈夫邹贵俊在汪廷英烤鸭店买烤鸭时,因烤炉漏电,导致邹贵俊当场身亡。次日,被告以死者亲属名义,到医院骗领了邹的《死亡通知书》,
导致死者遗体无法火化。因此,黄兴琼要求被告承担尸体存放殡仪馆所产生费用13600余元,同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万余元。

  被告代理律师称,邹的遗体未火化,完全是原告不配合造成的,所产生费用理应由原告承当。另外,邹贵俊因事前擅自将手伸到烤鸭机内取鸭才致命的,他的死与其过失直接相关,因此请求法院减轻被告承担责任。此外,邹贵俊《死亡通知书》并非冒领,而是因被告事后支付了120对邹施救费110元,她才以“顾主”身份领取《死亡通知书》,不存在骗领,更不是尸体停放至今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尸体冰冻费的请求已超过举证期,依照有关规定,原告不对尸体火化,导致损失扩大,其扩大的部分应当由原告承担。据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45600元、向死者父母支付抚养生活费9171.75元,各项费用总计54771.75元,本案受理费4815元全由被告承担。米文勇记者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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