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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案:又是“先定后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6:18 时代商报

  ◎京山

  “佘祥林杀妻案”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庭重审。结果当然不出众人所料:法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沉冤昭雪,自然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不过,此案重审的程序,却不乏让人怀疑
之处。媒体报道了这样的一个细节:重审前一天下午6时30分,湖北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在京山县某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并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由法庭之外的部门官员提前一天公开宣布庭审持续时间和庭审结果,法庭开庭又有何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辩护人张成茂律师在前天下午官方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两个小时,通过电话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延期重审申请,并通过书面形式向京山县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这一请求,主要是因为,他曾于当天上午前往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希望能查阅1994年该院判处佘祥林死刑时的案卷材料,但被法院以正在研究案卷材料为由拒绝。张律师认为,不读案卷,无法进行充分辩护。假如法庭是在他没有拿到案卷的情况下强行开庭,是否忽视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违背了法律当有的程序?

  佘案重审,自然是洗冤纠错的人心所向,但更是尊重法律、兑行法治的逻辑程序。上述的种种,隐隐又透出“先定后审”的司法惯性。虽然这一次重审的结果如何,大家早有一致的判断,但司法赖以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不是根据法官、民众、检察官、律师的直觉简单地得出结论,而是通过正当和必须的程序,通过对证据的展示、答辩、质证,并由法官依照法律作出裁决的。即使裁决结果在常人看来似乎是一目了然的,但司法程序过滤了人们的激情和偏见,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

  佘祥林的悲剧,当初其实就是因为“一目了然”地“先定后审”而荒唐定案的。如果我们拥有一个“先审后定”的司法制度保障,无论是在哪一个层次,佘祥林的悲剧都是可以避免、挽救的。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佘祥林悲剧要求得到解决的,不仅仅只是这个冤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而更在于导致如此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会因此得到矫正,司法程序的正义安排此后是否会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之所以关注佘祥林案,除了同情佘祥林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演进。

  然而,佘案重审及地方政府追究有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程序安排却表明,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根源。在司法改革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当下,人们不能不问:佘祥林冤案能否推进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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