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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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7:2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省市有关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等法规及海府函[2005]21号《关于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方案的批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处置、未依法转入代为处置程序的停缓建工程必须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请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相关产权人于2005年5月15日前到我局一楼处置办申报。逾期我局将依据省市处置停缓建工程的相关法规代为处置。
原海口市处置办办公地点迁往海口市龙昆北路31号(市规划局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66733156、66795515、66726620 特此公告 海口市规划局 2005年4月15日(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