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产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02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据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介绍,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