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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再获赔两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15 天津日报

  “津城卡拉OK维权案”宣判本市五歌厅被认定侵权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前天,市二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卡拉OK系列维权案”中余下的五个案件一并宣判,本市东海岸娱乐总汇、阿一练歌房等五家歌厅被认定侵权,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共计2.5万元。

  法院认定,原告新时代公司是毛宁经典MTV《晚秋》中《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涛声依旧》等曲目MTV的制作者。在此系列案中,涉案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原被告各方争议颇大。二中院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智力创作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争议的MTV里面包含了导演、摄影、演员、剪辑等多方面的创作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综合各方面因素,酌情确定为4000、50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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