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通过人大审议于7月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23 扬子晚报 |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3月31日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上午,在省安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的宣传贯彻会上,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 统计显示,江苏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交通、火灾、建筑和危险化学品、矿山,其致死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的99%。
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危险企业要缴风险抵押金。目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而在事故发生后,往往缺少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政府往往要被动“买单”。《条例》为此规定,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据透露,抵押金收取标准将大致在企业营业收入的1%%到2%%之间,企业一次性交纳、事故后动用。 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条例》对事故的上报、统计、调查、处理、结案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本报记者许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