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领导须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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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26 东方网-文汇报 | |||||||||||||||||
徐汇区出台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庭应诉制度
根据徐汇区政府出台的领导干部诉讼应诉制规定,凡是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居民或法人的行政诉讼,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庭应诉。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本机关当年发生的1至2件行政诉讼案件。这项制度还规定,不论政府哪个部门制定文件,必须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没经过这个关,任何文件都出不去。 一把手的行政诉讼应诉制,提高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被居民告上法庭的房地部门负责人,一场应诉让他触动颇深,“说心里话,当时心里比较慌。为了应诉,我前后几个晚上看了各种法规、条例。” 据了解,该区制度的变革与媒体监督有关。媒体的批评,促进了政府的制度建设。政府部门间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以前要解决这个问题很难。现在该区政府借助媒体的“市民热线”,将这个问题摆到了议事日程上。社会媒体对动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深层次剖析后,引发了徐汇区对动拆迁管理制度动了“手术”:首先将市政动拆迁企业定位为非赢利性的全国资企业,个人不得入股。同时又界定企业进行的不是经营活动,获得的不是利润,而是劳务费。通过动迁企业与居民两者的利益分离,斩断动迁公司在动拆迁中的赢利链,把保护动迁居民的利益落到实处。新的动迁管理制度推出后,又对整个动拆迁实行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将随机抽查动迁居民安置方案和动迁居民的满意度,用以评估公司业绩,用于动迁企业的奖励资金,则要经过业绩评估后才能拿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