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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生产尖头伞 “安全性强制标准”7月1日起在苏浙沪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26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邵岭报道

      本报讯 不能让尖头伞再伤人!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晴雨伞安全性能要求》将于7月1日起在江浙沪三地同时实施。这是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三地厂商在7月1日以后生产的晴雨伞,其伞帽顶端直径均不得小于9毫米,伞尖高度均不得大于95毫米。

      除了伞尖之外,新标准还对伞珠头(龙骨末端)的形状和直径也做了定量规定。而此前我国仅有的两项关于晴雨伞的行业标准中,只对使用安全性能作了定性规定,如“在使用过程
中可接触的部位不允许有伤害人体的锐角、快口、毛刺”,对于可能伤及到人的伞帽、伞珠头等则未做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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